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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商品房质量问题维权案
更新:2023-11-17浏览:
案件概述 

原告陈**诉被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述称:2010年6月**日,原告、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市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的房屋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1*月**日办理入住。入住后,原告发现该房屋一直存在墙体透风、不保温、不隔音等问题,导致该房屋冬季室温一直不达标,不能正常居住,原告只能租房居住。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于2018年3月**日给原告室内墙体加装暖气片时,不仅对该房屋墙体、地板、壁纸、装修造成损坏,还发现该房屋外墙挑架层预留口未封堵等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即北侧房屋墙体有5处深25cm直通墙体外保温板、直径大于20cm的空洞。被告对空洞封堵后,该房屋存在的墙体透风、不保温、不隔音等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冬季室温仍不达标,该房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没有彻底解决。经双方协商,2020年6月**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同意给予原告赔偿人民币*****元(其中包括供暖费3***元*8年=3****元,冬季租房费****元*4年=*****元,搬家和修车费2***元),但截止到今天一直未兑现。故依法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子是我买的以及购买金额;证2、租房合同,证明租房的费用;证3、照片,证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被告及物业公司人员查看现场的照片;证4、情况说明,证明我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协商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元整。当事人主张 被告****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商品房合同履行过程中,首先进行维修,而不是赔偿。对被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没有意见。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日,原告、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市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的房屋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12年1*月**日原告实际收房并办理入住,之后发现该房外墙挑架层预留口未封堵,导致室内一直寒冷,以及原告持有的***号停车位因没有监控,导致停车期间被人为毁坏倒车镜、车体划破。被告已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因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被告于2020年6月**日出具一情况说明,截止2020年6月**日上述赔偿款项恒大仍未支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说明、照片、租房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诉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进行了维修,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应以维修为主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经济损失*****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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