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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一房二卖维权案,解除购房合同
更新:2023-11-17浏览:
案件概述 

原告姚某诉被告简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中介方GZ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与被告简某达成交易位于GZ市ZH区**1X号4XX房的买卖,并于2013年10月1*日签署买卖合同,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2*****元的房款,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在2014年1月获知被告已擅自将前述争议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也即被告一房二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致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第六、七条约定,被告应为其严重违约行为承担向原告支付总楼价1******元的10%作为违约金,并向原告赔偿其已支付的6***元中介费,故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于2014年4月9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元的购房款;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元的违约金(即购房款1******元的10%)及赔偿原告6***元的中介费(即代理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GZ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承诺书(买)》,订明:本人姚某经GZ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位于GZ市JY路xywCX栋4XX房,现委托**地产协助本人购买该物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该物业售价1******元,定金50000元,在签订本承诺书时,本人同意向**地产支付50000元作为购买该物业之诚意金;如该物业所有权人同意本承诺书第一条约定的条件出售该物业,则本人确认成交,同时承诺按约定办理与该物业买卖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和程序等,且同意**地产无需本人另行指示,即可将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转给该物业的所有权人,如该物业所有权人拒收**公司代为转交的定金,则**地产于当日内将上述款项无息退回给本人;等。同日,**公司出具收据给原告,载明:今收到姚某交来购买JY路xywCX栋4XX房承诺金50000元;等。2013年10月1*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及GZ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GZ市ZH区**1X号4XX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楼价1******元;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的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6***元;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等。附件约定:定金1******元买方须在2013年10月15日支付给卖方;首期楼款(不含定金)6*****元买方应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给卖方;买方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买卖双方应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帐户内;等。2013年10月**日的中国xx银行的存款凭条显示:户名:简某;账户/卡号:0000000000000000000;存款金额50000元;等。**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出具的《收据》,内容:今收到姚某交来购买ZH区**1X号4XX房中介费6***元。gdHS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3日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发明声明如下:此函到达阁下地址(无论是否能够送达),立即解除委托人与阁下于2013年10月1*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阁下收到本函3天内向委托人退还已收的全部款项及赔偿1******元定金和6***元中介代理费;委托人保留按照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选择追究阁下承担总楼价10%的违约金的权利;等。**公司已于2014年6月26日注销。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内容:今收到姚某交来购买位于ZH区**1X号4XX房之物业承诺金1******元,该款于2014年1月13日作为房款由中介方支付给卖方。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房款10万元。2、原告(乙方)、**公司(甲方)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的《承诺书》,载明:甲方于2014年2月*日前安排乙方与原卖方进行关于合同违约纠纷协商,如协商不成功或原卖方不配合,则甲方于2014年2月*日将乙方支付的定金及中介费计2*****元全额退还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退款后须配合甲方对原卖方进行一切法律手段追讨;如乙方不配合甲方向卖方追讨定金,违约金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已垫付的定金。证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的房款。3、GZ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4年4月1*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涉案房屋产权人:简某;所有权来历:2000年3月经交易鉴证向GZH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登记附注:2014年1月27日翁某、罗某、陆某申请转移或交换(二手房免勘),2014登记字800****号存案(已正式收件);等。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过户给案外人,被告签署行为已构成一房两卖,并构成根本违约。4、EMS邮寄详情单(寄件人)、EMS邮寄详情单(收件人)、速递邮件改退批条、EMS邮寄退件(原告当庭拆封该邮件,邮件里是律师函原件)。证明《律师函》已经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正常投递,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退件当天(即2014年4月9日)解除。5、原告与**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承诺书(买)》载明:涉案房屋售价1******元,定金2*****元;2014年1月13日之前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递件手续;在签订本承诺书时,本人同意向**公司支付1******元作为购买该物业之诚意金,如该物业所有权人同意本承诺书第一条约定的条件出售该物业,则本人确认成交,同时承诺按约定办理与该物业买卖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和程序等,且同意**公司无需本人另行指示,即可将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转给该物业的所有权人,如该物业所有权人拒收**公司代为转交的定金,则**公司于当日内将上述款项无息退回给本人;其他事项:于2014年1月13日需办理该物业的递件手续,否则按于2013年10月1*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作违约责任,如因中介方责任不能办理,责任由中介方负责承担,买方于交付首期款当天交付;买方原交付定金2*****元,有1******元已交付于卖方,另1******元由中介方保管,中介方需确保资金安全;等。6、GZ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4年7月**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涉案房屋产权人为翁某、罗某、陆某共同共有,所有权取得方式为购买,2014年2月13日核准登记;等。诉讼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GZ市ZH区**1X号4XX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现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给案外人翁某、罗某、陆某,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须于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定金1******元给被告,结合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的收据及中国xx银行的存款凭条,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元定金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公司支付的另外1******元确已支付给被告,亦无法证明造成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出定金数额的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费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姚某、被告简某之间关于GZ市ZH区**1X号4XX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1******元购房款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GZ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GZ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律师咨询:400-185-0888   010-6105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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