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

成功案列

珍惜每一份信任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开发商一房二卖维权案
更新:2023-11-17浏览:
案件概述 

原告王**诉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D**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S*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DD**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2012年1月5日,原告王**与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DD市**71号楼**房屋,面积100多平方米,总价款3*****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012年1月6日,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入户通知书,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原告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2016年4月5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DD市振兴区SWJ让原告交纳商品房契税4***元。原告发现因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卖给DD**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被告之间因一房二卖发生诉讼,现据原告了解,二被告之间已解除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原告认为,二被告之间涉案房屋买卖已解除,DD**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已失去备案的合同依据,故应认定原告王**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撤销两名被告对座落于DD市**7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判令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王**办理座落于DD市**7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事实成立,二名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确已另案解除。备案登记是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撤销。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原告王**与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DD市**71号楼**,面积100多平方米,总价款3*****元,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012年1月6日,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入户通知书,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原告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6年4月5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原告向DD市振兴区SWJ交纳商品房契税4***元。另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DD**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涉案房屋卖给DD**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被告DD**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现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卖与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之间解除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并经本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L0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座落于DD市**71号楼**房屋。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入户通知单、契税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原、被告之间按照买卖双方的合意,各自实际履行了义务,行使了权利,因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以及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及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同意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应当保证原告能够行使各项合法权利,二名被告之间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告DD**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已失去备案的合同依据,现原告请求两名被告协助撤销对座落于DD市**7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座落于DD市**7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D**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撤销以DD**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在产籍产权处对DD市**71号楼**房屋的备案登记。三、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座落于DD市**71号楼**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D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DD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律师咨询:400-185-0888   010-61057080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