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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却得不到合理答复?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更新:2023-12-15浏览:

信息公开作为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当公民合法申请信息公开却遭遇回应不明或拖延的情况时,这严重地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期就接到了这样一起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律师面对这一纠纷难题时,是如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2022年12月22日,史某通过EMS邮寄的形式,向武汉市某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以下简称“管交局”)申请公开位于武汉市某区的项目信息。
直到2023年1月28日,史某才收到管交局的答复。令人意外的是,管交局的答复中,因史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是不予公开的信息,因此拒绝了史某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请。
史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姜振兴律师代理此案件。

律师分析:
姜振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史某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姜律师指出:史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均是与建筑工程的施工、竣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管交局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此,管交局的答复未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姜振兴律师的观点。


政府观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管交局的答复仅史某提供该意见书部分内容,并没有完整、准确地提供该政府信息,因此管交局对于该条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史某申请信息属于管交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 条第(七)项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管交局答复无法予以公开系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围,管交局答复无法予以公开系适用依据错误。

胜诉关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管交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存在不完整、不准确及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因此,政府撤销管交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姜振兴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包括熟悉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判例和司法解释,以及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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