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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协议内容 拖欠长达12个月的经营收益 法院:违法!
更新:2023-08-22浏览:

在商业活动中,签订经营管理协议是一项重要的合作举措。然而,当协议的承诺被忽视,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必须坚定地捍卫自身权益。近期,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拖欠长达12个月经营收益的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7日,胡某与北京某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雅公司”)签订《某广场商铺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于2017年8月31日胡某将该商铺交付某雅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并在委托期限内某雅公司向甲方胡某支付经营收益。但某雅公司无视协议内容,拖欠胡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12个月的经营收益。胡某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姜振兴律师、梁莉莉律师代理其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姜振兴律师、梁莉莉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胡某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两位律师指出:某雅公司无视协议规定,擅自拖欠胡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胡某虽已通过民事诉讼诉前调书法律文书确定某雅公司对胡某负有的债务,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两位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某昂公司与某清公司分别作为某雅公司2021年9月24日前后的唯一股东。某昂公司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4日将其名下某雅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清公司,逃避某雅公司对胡某的经营收益债务,故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某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遂为维护胡某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帮助胡某将此三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称:某雅公司的股东由某昂公司变更为某清公司,某昂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意图,应当对诉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昂公司提交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拟证明某雅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于某雅公司的财产,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查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政府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商铺饰装修拆除施工行为于2019年3月全部结束,而住建委经赵某2022年8月12日举报后才发现,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建委据此答复原告不再对该事项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协议》约定,某雅公司应于每一年度前20个工作日支付下一年度的经营收益,现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支付时间已过,某雅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付经营收益。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某昂公司、某清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胜诉关键:

两位律师在本次合同纠纷案的胜诉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和意图,并合理解释合同中的模糊或争议性条款,以支持胡某的主张。同时,两位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他们熟悉各种合同类型和相关法律领域,以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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