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确定实缴金额 为遗产分割数额进行划分
付冬博律师接受委托时,距离院方给出的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最后期限仅剩一周的时间。为此,付冬博律师积极与委托人开展交流取证,核实各项金额,涵盖了李女士去世后的补偿金额,以及其前夫去世后所继承的款项。并且针对几年来谭先生为李女士花费的医疗费用金额进行了认定,付冬博律师在确定治疗费用的同时,发现医疗费用中存在部分不予报销的癌症治疗药物费用,几年间的医疗费用早已超出了大石诉请分割的财产数额。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有抚养小石读书生活的必要开支及李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另查明李女士名下的土地,在其去世后被国家征收,相关款项均已汇入大石账户中。除此之外,关于两姐妹生父石先生的遗产分割问题,付冬博律师认为对方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在本案中被予以支持。
针对已查明取得的证据,付冬博律师认为委托人已尽到了其抚养义务,而反观继女大石在李女士住院期间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依法应当在分配遗产时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大石将谭先生从房屋中赶出,虽然房子系李女士生前所有,但谭先生作为李女士的丈夫,大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念及在李女士在世期间对其、对大石的奶奶、对小石的照顾,无论是法律还是从情理上都应当拥有房屋居住权。
院方立案后主张调解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
院方在收到付冬博律师整理的材料后,在双方均认可的前提下,主张以调解的形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付律师多次主张,委托人在李女士生病期间一直陪伴其左右,带着李女士到处看病治疗,包括其丧事也皆由委托人一手操办,履行了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且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委托人对李女士的遗产应适当多分。而关于大石主张的其生父身故后的遗产划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属于本次遗产分割的范畴。除此之外,委托人还积极履行了对小石的抚养义务,持续为其学费、生活费提供经济及物质支持。综上,就本案遗产划分而言,委托人应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