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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以将另一方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更新:2025-01-27浏览:

这是执行实践中一个最常见的误区,针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执行不能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能否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而扩大偿债主体,增加执行范围?

答案是不可以。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年11月22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35个条文,针对可以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并未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被执行人的另一方配偶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施行)第二条之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将一方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2.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执行程序中能否以王宝军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新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上海瑞新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上海瑞新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上海瑞新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执复54号》

关于陈某某要求追加李某的配偶戴某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未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无法径行追加戴某某为被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1.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达到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以及衷惟国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衷惟国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华平向原告衷惟国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华平与黄连香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衷惟国在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内向申华平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申华平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审判决对黄连香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型诉讼,实践中案由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但是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并没有这个案由,也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这个问题,对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甘民申2412号中解释:“许某虽认为2021年1月1日执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并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之案由,法院不应受理。本院认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因此即使当事人起诉的案由《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仍应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的是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许某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的意见不能成立”。


2.在最开始的诉讼中将债务人配偶列为被告

中医中有“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的说法。法律也是一样,治已病不如治未病。在事态未发生到执行这一步时,提前未雨绸缪,在最开始诉讼的时候便把债务人的配偶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而不必等到执行程序中才解决,方是上上之策。


曹振刚律师
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产业务、执行等民商事诉讼领域。自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处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收获当事人好评和尊重。曹律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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