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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相关问题浅析
更新:2025-01-27浏览:

案情简介:甲与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需办理买房相关事宜,双方约定假离婚,于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对名下财产予以分割,对夫妻共同债权部分的约定为:甲方所拥有的债权,其中人民币贰佰万元归乙方所有。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感情不合未复婚,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债权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在此案件中,作为乙方的代理人,答辩思路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一、首先,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权人民币贰佰万元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产生的误解,债权自始不存在,故该条款无效。

乙方诉称的“甲方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债权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中的“债权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与甲乙双方于2019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3条“其中人民币贰佰万元归乙方所有”为同一标的。事实上,甲乙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不是以结束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是出于买房需要,离婚协议书只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因此甲方与乙方对财产的分割并未进行审慎处理,该笔债权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并未确认,乙方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真实存在。处分债权的前提条件是应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而本案中由于该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该笔债权自始不存在,乙方主张其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其诉求于法无据。


二、其次,债权债务关系应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甲方并非诉争标的债务人无交付义务。

乙方诉求甲方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债权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混淆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的约定处分和债权的实现问题。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第一,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作为证据,既不能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否已经到期,是否应该予以实现;第二,甲方也并非债务人,没有义务交付款项。因此,乙方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债权请求权,甲方并非请求权实现的义务人,因此乙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的误解约定了并不存在的债权,该协议的第三条实际上无法履行。同时,退一步讲,就算乙方想要主张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也应对债务人主张,而非向甲方主张,该笔债权与甲方无关。

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实质上包括多个法律关系,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转移和债权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往往因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出现纷争或债权无法实现而引起,案由通常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实践中,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行为方式是哪一方向债务人进行转账借款,只要双方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表达合意,则认定为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债权具有真实性,该债权应为夫妻共同债权。


进入一段婚姻关系无疑是为了收获幸福生活,但如果一旦由于种种因素,婚姻关系的双方需要结束这段关系,涉及到的不仅是情感破裂,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不仅仅关系到一段婚姻关系是否能顺利结束,也关系到双方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处理不明,后续如涉诉,则会给双方增加诉累。尤其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如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的情况,则会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按照意愿协商签订,夫妻共同债权由于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如约定不明确或缺乏实现的基础,则很容易出现义务方不履行,协议中约定拥有债权的一方无法获得期望权益的情况,因此,结合实例分析,在离婚协议书中如涉及到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我认为在约定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明确该笔夫妻共同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有担保则注明担保情况)、借款时间、债权凭证情况、债权到期时间。

例:现有夫妻共同债权:甲方于x年x月x日借给xxx共计人民币xx元,该笔债权于x年x月x日到期,有借条为凭证,现该笔债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二、明确债权转移的通知情况。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愿债权人与新的债权人达成的转让协议开始生效。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离婚协议书中可对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予以明确,或附上相关证明。

例:该笔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情况已于x年x月x日通知债务人。


三、明确债权的实现情况和由此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

例:该笔夫妻共同债权分割后,双方无其他相关纠纷,任意一方有关于债权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的实现问题或引起的纠纷均与另一方无关,应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需要注意:如涉及到更复杂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问题,则须进一步明确约定。

实践中,其实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分割问题并没有很高的关注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债权往往作为被忽略的部分,因为债权存在现实的履行问题,夫妻双方在分割时往往会将债权明确归其中一方所有,相应的差额通过其他财产的分割予以找平。然而通过本文中提及到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到该问题,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纠纷或诉讼,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对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也应该予以审慎注意。


李想律师

李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等涉金融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担任十余家大型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参与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及诉讼事务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公司治理。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纠纷等类型案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协议起草与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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