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共有7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价格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拍卖机构(网拍):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共有7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价格
合伙企业份额在财产性质上属于其他财产权利,因其价值较高,市场交易价格因合伙企业性质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
(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
(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
(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因此合伙企业份额属于“其他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评估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网拍流程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需注意的是,网络拍卖区别于传统拍卖,最多两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标的物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无意义的,经向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说明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愿意接受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
实践中,如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真实的以物抵债协议,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都有以物来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那么按照抵债流程,被执行人将物交付并变更不动产登记即可,无需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但若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然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此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合意性以物抵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
3、以物抵债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强制抵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只要经过拍卖程序,以流拍财产进行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而以物抵债裁定,自签收之日起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根据《网拍规定》,一拍流拍后应再次拍卖,但对一拍流拍后能否进入物抵债未作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北京一中院(2019)京01执异244号芜湖市德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法院认为:“《网拍规定》关于启动再次拍卖的时间现在,并未否定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权利。结合《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适用《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但目前对该问题并未有补充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等明确规定,如一拍流拍后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法官沟通申请进入以物抵债程序。
合伙份额拍卖执行的限制性:在合伙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程序中,合伙财产份额作为权益类的财产,属于合伙人自有的一项财产,具有可执行性。但由于合伙企业较强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不是一种可以由合伙份额持有人或被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任意转让的权利财产。法律对转让行为常施加一些限定条件,如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前提即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须征得其同意。对于仅有的两个合伙人之间的份额转让,则规定转让应以转让人不丧失合伙人资格为前提。二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由于转让行为会引起合伙人的增加或变更,对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和合伙企业的经营可能存在影响,因此这类转让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且规定了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需要特别关注限定性转让规则,因为在强制执行中,合伙份额的转让常常导致合伙人以外的投资者进入,此时法定的限定条件可以发挥在强制转让中的限制作用。需注意:对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强制执行是对合伙人出资份额对应财产和债务的概括受让。具体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一对于合伙人投资权益的执行,只能在所投资的企业财产份额内进行,而不能直接涉及合伙企业财产。
二是财产和债务应当概括受让。无论新旧合伙人,在合伙权益承担方面,责任方式必须相同,不可因待处置资产属于法律强制执行,受让人从司法拍卖中所得,就回避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赋予入伙后的股东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经过受让投资后,买受人也必须视为入伙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法院有义务向买受人释明,使其充分知悉买受合伙投资权益与普通股权受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便预知相应风险。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标的说明的环节会对合伙份额转让的风险进行提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4执异154号执行裁定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银行)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对拍卖行为不服,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
新纪元公司称,本院在拍卖康得公司持有的湖北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蔚来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案涉资产)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未查清的案涉资产相关信息写入竞买公告等公示材料中,致使案涉资产两次流拍。具体情况为:1.竞买公告披露的案涉资产状况与实际不符,所谓的《合伙协议》不具有真实性;2.即使上述协议真实有效,也不具有对外约束力,不能约束案涉资产的买受人;3. 竞买公告中的“标的说明”未经审查确认就对外公示。新纪元公司作为案涉资产的首封权利人,本院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1.确认上述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即使真实也不能约束各竞买人;2.确认两次拍卖行为无效,并在全面查明案涉资产现状和权利负担后重新组织拍卖。
法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和3月12日两次对案涉资产进行网上拍卖,均流拍。在竞买公告的“标的说明”中,法院根据蔚来合伙提供的《合伙协议》和情况说明,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在蔚来合伙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指出,康得集团系蔚来合伙《合伙协议》项下的“损害类违约合伙人”,损害类违约合伙人及其合伙权益受让方不享有表决权等,且蔚来合伙不向损害类违约合伙人及其权益受让方分配可分配收入,上述情况请竞买人自行核实,一旦参与竞买表示接受上述风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事项予以特别提示。案涉资产拍卖前,蔚来合伙向法院提供了《合伙协议》和情况说明,法院在竞买公告中予以特别提示的做法,有助于竞买人提高风险意识,该提示中明确写有“上述情况请竞买人自行核实”的字样,表明法院并未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且该协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案件的审查范围。至于该协议中的有关内容能否约束案涉资产买受人的问题,属于合同条文的对外效力认定问题,而非事实查明问题,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因未受理与此相关的纠纷,对此问题并无直接裁判权,在竞买公告中仅援引相关内容而不作评判亦无不当。对于异议人所提确认两次拍卖行为无效的异议请求,一方面法院的拍卖行为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另一方面也无证据证明流拍的结果与上述风险提示存在因果关系,故异议人的请求事项依据不足。
李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等涉金融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担任十余家大型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参与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及诉讼事务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公司治理。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纠纷等类型案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协议起草与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