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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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关于公平交易的规定:
法律规定 | 发布机关 | 内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 | 第23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 证监会 | 第9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法 | 第94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 中基协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十五)【禁止投资单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 中基协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要点(2022年6月版)》 | 中基协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需遵守“同亏同赢”要求。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受监管处罚案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平交易,从而导致LP诉讼的案例:
(2020)粤0391民初2174号案例
原告:投资人(LP)
被告:私募基金管理人
裁判要旨:对投资对象的走势判断,即便两只基金的管理人相同,因基金内部机制、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也有可能会影响管理人作出不一样的判断。
原告认为,其所投基金退出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后于交易所挂牌上市,且所投基金在退出目标公司过程中,管理人另一只基金在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投资人主张管理人违反了忠诚勤勉义务,并导致其损失。
法院基于管理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检视两只基金投决会的组成(管理人没有案涉基金是否退出的最终决定权、两基金投决会运作机制不一致)、两基金的增减持情况(涉案投资人所投基金退出过程中,另一只基金未增持)、涉案投资人对所投基金减持的意见(同意)等,综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管理人违反了信义义务,并驳回了投资人的诉求。
法院论述有:“投资实践中,投资市场瞬息万变,既充满机遇,也蕴含风险,而限于知识、技术和经验等因素影响,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对象的走势判断,也未必精准。即便两只基金的管理人相同,因基金内部机制、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也有可能会影响管理人作出不一样的判断。”可见,在投资人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且管理人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尊重管理人的商业判断,避免通过司法干预管理人的专业投资判断。
法院还指出:“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更多强调的是过程性义务而非结果性义务,投资人如因基金的最终投资结果未达到预期,即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也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精神不相符合。”可见,信义义务、管理人公平对待义务是过程性义务,而非结果性义务,审判机构通常会基于管理人义务履行的过程来判断其是否公平对待。
四、启示
针对假如一个管理人管理了多支基金,可能会有如下涉及公平交易的场景:
(1)同一股权投资机会在不同基金之间如何分配;
(2)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同向交易的问题(甲基金投了A轮,乙基金投了B轮);
(3)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反向交易的问题(乙基金在某轮接了甲基金的老股,甲退乙进)
从司法实践方面,管理人分配投资机会行为、对不同基金同向交易及反向交易行为其本质上均涉及到商业判断,其作为受托方,基于专业投资能力进行合理商业判断的,法院可能会持谦抑的态度,避免事后对于商业判断做出法律评价。涉诉时,鉴于管理人的公平对待义务在规范层面较为原则、笼统,未规制较为具体、明确的表现形式,且规范层级不高,对于LP所主张的不公平对待,管理人可从已事先告知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相关投资、管理行为属管理人的专业判断等方面进行抗辩。
李想律师
李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等涉金融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担任十余家大型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参与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及诉讼事务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公司治理。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纠纷等类型案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协议起草与方案设计。